2025 年 11 月 24 日,泰国反倾销反补贴分委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铝挤压材(泰语:สิ นค้าอะลู มิ เนี ยมอัดขึ้นรู ป)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裁定对中国涉案产品基于到岸价(CIF)征收 5.12%-21.94%的反倾销税,有效期为 5 年,征税详情如下:生产商广东高登铝业有限公司为 5.12%、生产商广东永龙铝业有限公司为 7.53%、生产商清远新粤亚铝业有限公司、出口商广东省南海轻工业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和 Splendor Aluminium Metal (Foshan) Co., Ltd.均为 7.63%。未 抽 样 合 作 生 产 商 / 出 口 商 均 为 7.09% 。 其 他 生 产 商 和 出 口 商 为21.94%。以下生产商/出口商免征反倾销税: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案涉及泰国海关编码7604.10.10.000、7604.10.90.000、7604.21.90.000、7604.29.10.000、7604.29.90.001、7604.29.90.090、7610.10.10.000、7610.10.90.000项下的产品。公告自发布次日起生效。2024 年 7 月 16 日,泰国商业部外贸厅发布公告称,应泰国国内企业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铝挤压材发起反倾销调查。
信息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