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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1-02-24 来源:市贸促会法律事务部 作者:王顼 字体:[ ]



韩国企业向中国企业出口镍矿石

 

1.案件事实

该案申请人是一家韩国公司,第一被申请人是一家中国香港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是一家中国内地公司。申请人通过中间人向两被申请人发送了买卖合同文本,拟向中国买家出口镍矿石,合同文本列明申请人为卖方、第一被申请人为买方,合同文本未经过申请人签字或盖章。之后,第二被申请人在合同文本上非签署栏之处加盖第二被申请人的公司印章,并通过中间人发送到申请人。申请人其后将第二被申请人加盖印章的合同加盖申请人自己的公司印章,再通过中间人发送到第二被申请人。后申请人提起仲裁主张称,合同项下买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信用证,申请人被迫将货物转售第                                                          三方造成价差损失,要求两名被申请人共同承担违约责任。

2.双方主张

申请人认为:(1)两名被申请人对未按时开具信用证的违约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2)两名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因转售货物受到的价差损失;(3)两名被申请人应当赔偿申请人的价差损失的利息;(4)两名被申请人应当承担申请人因该案支出的律师费和仲裁费。

第一被申请人认为:(1)第一被申请人没有对案涉合同盖章,案涉合同及其中的仲裁条款均不能拘束第一被申请人;(2)第一被申请人也不是第二被申请人的代理人;(3)鉴于合同及仲裁条款均不能拘束第一被申请人,第一被申请人不应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二被申请人认为:(1)第二被申请人没有作为买方达成案涉交易的意图,其在合同文本盖章的性质为确认合同文本内容,以便与申请人背后的第三方公司按照该合同文本订立合同;(2)合同之下所列买方不是第二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的盖章位置也不是合同签署栏。此外,合同文字显示只有双方均收到对方盖章合同的复印件后合同方生效,而第二被申请人并未收到申请人加盖印章的合同复印件。因此,第二被申请人和申请人之间不存在成立的买卖合同,不成立仲裁协议,第二被申请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各方当事人均同意以中国法律为本案争议的准据法。

3.案件争议焦点

1)本案中是否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

2)案涉合同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受合同约束的买方是谁?

4.仲裁庭意见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仲裁庭认为,鉴于第二被申请人在合同文本上已经加盖公章,申请人亦已在合同文本加盖公章,根据仲裁协议独立性的原则,申请人与第二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关于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之间是否存在仲裁协议,须分析全案方可判断。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仲裁庭认为,判断合同是否成立,应依据双方是否发出有效的要约和承诺。案涉合同文本规定,只有买卖双方均收到对方盖章的合同的复印件,合同方成立生效。申请人通过其中间人发送的合同文本没有经过申请人盖章,该合同文本当时对申请人没有拘束力,因此不是有效的要约。而既然申请人第一次发送的合同文本不是有效要约,第二被申请人发送其加盖印章的合同文本也不是有效承诺。至于第二被申请人发送其加盖印章的合同文本的性质是否为有效要约,由于合同之下所列买方是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盖章的位置并非合同签署栏,申请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第二被申请人是第一被申请人的代理人而有权代表第一被申请人签约。因此,无法判断第二被申请人发送其加盖印章的合同文本之下的买方究竟是谁,该发送加盖印章的合同文本的性质不满足中国《合同法》之下对于“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的要求,因此不是有效要约。进而申请人发送申请人盖章的合同文本,也不是对第二被申请人发送盖章合同文本的有效承诺。因此,案涉合同并未在第二被申请人和申请人之间有效成立。

关于案涉合同是否在第一被申请人和申请人之间成立,由于第一被申请人没有签署合同,申请人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第二被申请人有权以加盖第二被申请人印章的方式代表第一被申请人签署合同。因此仲裁庭认为,第一被申请人和申请人之间没有成立有效合同,也没有成立有效的仲裁协议,第一被申请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5.裁决结果

仲裁庭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裁决本案仲裁费全部由申请人承担。

6.案例评析

该案系一起因国际货物买卖而产生的争议案件,除上述仲裁庭对案件焦点问题的分析外,该案涉及的两个签订跨境商事合同常见的问题值得重点关注:

第一,关于公司印章使用的问题需要特别考虑。在我国,公司之间签订商事合同通常都需要加盖公司印章,因公司印章使用而引发的合同效力问题比比皆是。然而,很多国家的公司并没有公司印章,通常只要有公司有权签字人的签字即可认定合同有效。因此,跨境商事合同签订中的公章使用问题更复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如果没有对公司印章使用以及签字人的权限等问题作特别关注,那么在争议发生时就可能面临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法律风险。

第二,关于合同原件的问题需要特别考虑。在订立跨境商事合同的过程中,由于可能涉及多方当事人,并且各方当事人可能位于不同国家,因此要求各方当事人均在同一份文件上签字盖章,并且将经各方签字盖章的合同原件通过邮寄的方式返还给各方当事人,这在实践操作中程序繁琐,并且耗费时间,不利于商业活动的开展。然而,如果仅有传真性或扫描件,那么一旦争议发生,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就可能会引发合同效力以及内容真实性方面的争议。因此,如果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选择交换合同传真件或扫描件,那么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合同签订的方式,并确认合同传真件或扫描件与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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